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苏编发[2007]2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机构编制审批
及管理权限》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完善和规范审批制度,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委第八次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并重新修订了全市机构编制审批及管理权限。现将《苏州市机构编制审批及管理权限》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00七年一月十三日
苏州市机构编制审批及管理权限
苏编发[2007]2号
一、机构编制审批权属
机构编制审批权归属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其他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审批。各部门和单位提出机构编制审批事项,均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统一受理和承办。
二、审批权限划分
(一)由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的
各类正副处级建制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设立及部门领导职数。
县级市、市辖区党政工作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设立。
(二)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
1.机构设立
市属各类正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
县级市、市辖区、苏州工业园区所属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
2.人员编制核定
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机关、市级党政机关各工作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总额、行政附属编制及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县级市、市辖区行政编制总额;
市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市委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苏州工业园区党政机关编制总额和直属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3.机构撤销、合并、更名或增挂牌子(以市编办名义行文)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级市、市辖区、苏州工业园区党政工作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三)由市编办批准的
1.机构设立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机关、市级党政机关、部门管理机构、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属正副科级建制的内设机构。
2.机构撤销、合并、更名或增挂牌子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机关、市级党政机关、部门管理机构、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
县级市、市辖区、苏州工业园区直属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
3.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和调整
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明文规定定编标准的人员编制核定和调整;
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达的专项人员编制的分配;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核定人员编制后,五名(含五名)以下人员编制的调整;
市属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
4.变更事项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级机关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变更隶属关系及人员经费渠道。
三、编制管理
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级各部门严禁超编进人,今后凡新进人员必须事先履行用编申报制,由同级编办同意后,方可由同级人事部门办理人员招聘录用手续。
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市属事业单位确应编制不足,需补充使用由财政供养的后勤辅助人员,应专题请示市编办,由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核定机关自用人员编制控制数和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用工额度,并经市编办同意后方可有计划使用。
上级统一部署机构改革时,机构编制审批及管理权限按机构改革的规定执行;县级市、市辖区所属各类开发区的设立及其机构编制的审批权限按《关于规范全市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苏编发[2006]28 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