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制约,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苏州市委组织部、编委办和审计局根据《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三责告知”办法(试行)》,12月1日,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三责告知”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分工,由组织部门会同编制、审计等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职前进行“用人、用编、用财”工作责任的告知,其中涉及机构编制责任的内容有: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严格执行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具体规定,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情况等。告知对象应书面承诺任期内全面、正确履行好相关职责。
《办法》对告知对象、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责任、实施程序、实施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加强了对告知对象履责情况的日常监督,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督促整改。
《办法》还明确了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三责告知”。
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