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探索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破解教师编制瓶颈,进一步加强区域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教师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4月21日,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和虎丘区政府制定出台了《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备案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备案制教师的招聘录用、考核管理、工资福利和职称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备案制教师是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因教育教学需要,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招录的非事业编制身份的教师。备案制教师招聘录用办法按照《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中小学教师招聘管理办法》(苏高新办〔2008〕151号)执行。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实行总额控制,教职工总额包括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和备案人员数额。总额的核定标准按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实有班级数和学生数变化情况,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区内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备案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参照事业编制教师管理考核相关办法对备案制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备案制教师在职期间,薪资报酬参照同类事业编制人员执行,与同类事业编制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培训、进修等待遇,按照企业人员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备案制教师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原渠道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统一安排。
《暂行办法》于5月21日后实施。
苏州市编办 苏州市高新区编办